​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25-02-10 14:35 来源:风向网 点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纠纷,当纠纷出现的时候,用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才是最关键的问题。我国是一个纠纷解决多元化的国家,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私力救济,比如,当事人之间和解或者私人调解;一类是社会救济,如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还有一类是公力救济,指的是民事诉讼。所谓公力救济,就是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靠司法程序对公民私权利的纠纷作出裁判。相较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同时对于救济的程序的规则要求更高。只有符合一定的诉讼条件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借助公权力对自己进行救济。说到诉讼,众所周知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证据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命脉,因此如何熟练地运用证据来参与并主导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制胜的关键所在。今天杨律师就来跟您聊一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何谓“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通俗的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己承担证明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这里说的“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责任,而不是法院的责任。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的,即“法定的”,另外,对同一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这种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换。例如,化晨宇将雪之前打伤,雪之前以侵权为由将化晨宇起诉至北京市春天里区人民法院,主张雪之前对其进行赔偿,此时,化晨宇需要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雪之前应当对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化晨宇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如果化晨宇举证不能,此时化晨宇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而其不能证明的事项不再需要雪之前来证明了。

证明责任一语双关,既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应当负有的证明义务,也包含其举证不能情形下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有哪些种类?

一、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之外,有一种特殊情形,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柳岩与大鹏签订了芒果买卖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大鹏将5吨的芒果送至东北哈尔滨市XX街道21号,柳岩支付2万元定金,2021年4月6日之前将余款支付给大鹏。后来柳岩一直未予支付尾款,大鹏将柳岩起诉至法院。本案例中,大鹏主张柳岩未支付尾款的举证责任由柳岩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

(1)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2)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1)高度危险作业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动物致害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过错不需要证明,其中高度危险作业案件、动物致害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均由原告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特殊的是环境污染案件,此类案件适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原告仅需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欣欣造纸厂制作卫生纸,污染了环境,下游的小果村农民种的蔬菜因水污染致死,菜农向法院起诉环境侵权,菜农需要证明欣欣造纸厂实施了侵权行为,自己有损害后果,欣欣造纸厂则需要证明自己排污的行为与菜农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证明自己有法定免责、减责事由。

(2)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3)物件致害案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伤的、堆放物倒塌、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都是倒置了过错要件。

(4)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机构在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的规定;另一种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此时法院会根据文书提出命令直接认定患者主张成立;还有一种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5)教育机构责任

分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收到侵害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此时学校作为监护人承担比较严的举证责任。这样有助于学校提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安全意识。

还有一种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收到侵害时实行一般过错责任。